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 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 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