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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村社
區之更新,農村醫療福利及休閒、文化設施,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
境。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
共設施,並得擴大其農村社區之範圍。
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農業生
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空
氣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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