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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
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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