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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第 5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 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 市、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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