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 福利。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 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 屬於直轄市、縣 (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