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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於年度開始前、申請舉辦考試時或於召開各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
次會議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有關考試等級、類科、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正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
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
者,皆視為正額錄取人員。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增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正額錄取人員外
增加之錄取人員。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候用名冊,指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增
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製作之名冊,其中記載者為考試等級、類科、姓名、
學歷、電話及住址等事項,以供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完畢後,分配訓練之需。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分發機關,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依序,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下次
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
要,每二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分配訓練。但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同項考試,指依同一考試規則舉行之考試。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
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指不同等級之考試依較高等級逕
行分配訓練,相同等級之考試依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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