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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
,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
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
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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