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 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 第一項前段規定,於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之行為人為負責醫師者,不 另為處罰。
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