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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
    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
    ;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
    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
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
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
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
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
規定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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