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