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06992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