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44329人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
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