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 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