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0365人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
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
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
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
,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