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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保險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
象分擔之。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
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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