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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
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
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
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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