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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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