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 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