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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
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
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
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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