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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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