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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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