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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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