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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
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
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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