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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
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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