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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宗填報每平方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
位,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
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
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
    指數計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
    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
    ,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
    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
    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
    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
    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
    平均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
計算。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
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
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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