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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
    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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