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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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