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 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 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