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