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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
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
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
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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