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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
,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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