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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
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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