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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
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
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
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
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
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
機關申請變更。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前項代理人以在國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
二、商標代理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
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
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前項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舉辦、商標審查工作之一定期間、登錄商標
代理人之資格與應檢附文件、在職訓練之方式、時數、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之管理措施、停止執行業務之申請、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所載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格
式。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修正商標名稱或檢附商標描
述及商標樣本,以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
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功能性
部分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
分。
第一項所稱商標描述,指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
關說明。
第一項所稱商標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商標之電子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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