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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49 條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 一個月內領取。 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 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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