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 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 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 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