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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
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
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
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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