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2188人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