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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 ,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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