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65561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
註冊。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
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
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
    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
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
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
商標權。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之視圖;該視圖以六個為
限。
前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立體形狀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
或內容態樣。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商標包含立體形狀以外之組成部
分者,亦應說明。
申請註冊動態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之靜止圖像;該
靜止圖像以六個為限。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依序說明動態影像連續變化之過程,並檢附符合
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
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
知者。
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
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移轉登記者,其質權移轉證明文件。
三、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
    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證明文件。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擔保之債權額。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
一個月內領取。
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
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