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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之視圖;該視圖以六個為
限。
前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立體形狀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
或內容態樣。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商標包含立體形狀以外之組成部
分者,亦應說明。
申請註冊動態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之靜止圖像;該
靜止圖像以六個為限。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依序說明動態影像連續變化之過程,並檢附符合
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
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
知者。
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
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移轉登記者,其質權移轉證明文件。
三、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
    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證明文件。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擔保之債權額。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
一個月內領取。
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
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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