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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
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
,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
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
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
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
            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
            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
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
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
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
稅票。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
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
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
稅票。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
    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
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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