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