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 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 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