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48217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