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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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