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7557365人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