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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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