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2659人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五、財產之處分。
十六、章程之修改。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
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