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