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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
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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